财政职能需进一步调整
(中宏网 2000/09/28)
财政职能的定位与调整取决于政府职能的定位与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责的基本领域,是在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满足通过市场机制满足不了或满足不好的社会公共需要。一方面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对市场配置的“缺陷”进行调节和弥补。目前我国财政仍然“越位”和“缺位”并存,供给范围过大,包揽过多,特别是向一般竞争性生产建设领域延伸过多,超出了政府职能的合理范围,同时,一些应由政府承担的属于社会公共需要的事项,又由于财力紧张、收支矛盾尖锐而无法满足。为了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运用,必须在20年改革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政府事权,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
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为导向,财政职能调整要与政府职能调整相应,退出“越位”,弥补“缺位”与“不到位”。按照这种大的原则要求,应当收缩财政的生产建设支出,逐步退出一般营利性和一般竞争性投资领域,主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如社会基础教育、公共基础设施,并促进公平分配、维护宏观经济及社会稳定、保证政权建设、国家安全等。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财政职能的调整和公共财政的建立有必要从实际出发,在正确的大方向下,根据全国乃至不同区域的不同发展阶段,区别对待。在具体考虑政府和财政职能调整的操作问题时,仅仅停留于大的原则往往远远不够,即使是某些“公认的”合理范围的界定,也需要细化和具体化。财政职能的调整和定位必须紧密联系财政职能实现方式的创新。实现财政职能所运用的管理方式要从非规范向规范化转变。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要由直接生产为主转为组织协调为主。财政资金的供给要力求在建立、完善注册资本金制度的同时,大力拓展财政资金有偿使用的“财政投融资”方式,充分利用财税政策扶持、财政贴息、担保融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入到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政策要求予以倾斜的建设项目中。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要由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手段为主。(社科院网站《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贾康、马晓玲)
中宏网责任编辑:张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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