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订购 意见反馈 样刊查看 报告定制
  
报告名称:中国金融报告(2001年第八期)
栏目名称:金融政策
关键字:商业汇票
日期:2001年08月25日

央行加强商业汇票业务管理


  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几年,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发展较快。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和健全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承兑、贴现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擅自放宽条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了承兑与贴现,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引发新的金融风险;一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把商业汇票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和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办理贴现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再贴现;有些承兑银行信用观念淡薄,结算纪律松弛,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扰乱票据流通秩序。
  《通知》要求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贴现业务。所办理的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为加大对违规票据当事人的处罚力度,《通知》提出要实行三项制度:(一)建立通报制度。加强对票据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向辖内各金融机构通报恶意贴现的企业名单和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名单。对违规的辖区外承兑银行,人民银行总行将通报全国。(二)实行退出交易制度。对违规办理承兑、贴现的金融机构,以及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暂停或停办承兑、贴现业务,人民银行要暂停或停办对其再贴现。(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除责令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外,还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并责成该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通知》说,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改进再贴现业务管理,加强对再贴现票据的合规性检查,同时适度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人民银行各分行所办理的每笔再贴现,将要求再贴现申请人提交与该票据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人民银行各分行辖内的再贴现应主要由分行、省会(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办理,并且要严格控制对商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的再贴现,逐步提高对商业银行法人及其票据专营窗口的再贴现比重,以支持商业银行通过转贴现和系统内买卖票据,改善流动性管理。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通过稳步发展商业汇票业务,改善金融服务,增强竞争力,特别是在经济发达、金融机构集中的中心城市,要适度集中商业汇票业务的经营管理,以防范票据风险、提高票据业务的效率和规模效益。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