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订购 意见反馈 样刊查看 报告定制
  
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1年第一期)
栏目名称:大国透视
关键字:韩国 金融改革
日期:2001年01月27日

韩国金融改革政策措施借鉴


  修改法律和制度框架

  为实现改革目标,首先要修改法规和建立制度框架。其主导思想是实行金融结构调整,改善拘谨的规定和加速资本市场的自由化。1997年12月29日,国会通过了一揽子13项金融改革措施。其基本内容包括:加强央行的独立性;建立独立和中立的金融监督委员会(FSC);放松外资拥有韩国证券业的限制:
  第一,按新的韩国银行法,央行的独立性加强,央行(BOK)行长在经国会商讨后由总统直接任命。而且由央行行长而非经济金融部的部长掌管最具政策制定权力的货币委员会。
  第二,1998年4月,对银行行使监督职能的金融监督委员会(FSC)的建立是韩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个转折点。从1999年1月开始,由它的执行机构金融监督小组(FSS)负责监督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这4个组织。
  第三,加强存款保险的作用。韩国存款保险公司(KDIC)在金融经济部指导下服务于所有的金融机构。它的基金用于向遇到困难的金融机构注入资金和弥补存款损失。
  第四,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KAMCO的资金来源包括发行债券和出售购买的资产或资产担保的证券。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同韩国存款保险公司的基金一起,构成了对金融部门结构重组过程所需资金的财政支持。

  金融部门的结构重组

  1、基本原则。(1)金融结构的重组应该尽快、全面地完成,以更快地恢复金融市场的中介职能;(2)依靠纳税人税金的财政支持必须控制在最低水平。金融组织只有尽力降低成本和吸引国外投资重组资本才能获得资助;(3)为防止在解救遇到困难的银行的过程中引发信任危机,股票持有人、雇主和管理小组应该分担相应的责任;(4)金融结构重组应该遵循透明和客观的标准。
  2、对金融结构重组的政府支持。原则上讲,金融结构重组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提供资金,但适度注入政府基金可防止金融体系发生骚乱。同时,银行要裁减人员和分支机构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效益,并采取自救措施。由于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必须由股东和管理小组通过减少资产或替换管理人员来承担。
  在结构重组过程中,政府首先解决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金融监督委员会估计,截止1998年6月底韩国银行的不良贷款为136万亿韩元,其中72.5万亿韩元为拖欠了3~6个月的“预警”性质。因此,问题严重的不良贷款占较小的份额。
  考虑到不良贷款的数量很大,政府采用了以下措施: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按市场价值用自己发行的债券而非现金向银行购买不良贷款。政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券担保,并到期以现金形式支付利息。
  银行的资本重组也应用了同样的策略。韩国存款保险公司(KDIC)用自己发行的债券而非现金支付银行的资本费用。政府为存款保险公司的债券担保井同意按期用现金支付利息,以上做法增加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在解决不良贷款和资本重组过程中,现金交易被控制到了最低。同时,财政支持的数量也是最低的。与此相一致,资产管理公司计划出售所购的不良贷款,降低政府的最终负担。同样,存款保险公司也计划出售其购买的银行股权,在降低政府最终负担的同时再次实现所购银行的私有化。
  政府还采取多种措施弥补政府基金,例如出售持有的地方银行的股票和发行资产信用公债。

  改良金融体系以增强金融部门的安全

  1、引进快速修正行为(PCA)体系.1998年4月,引进了以美国为标准的快速修正行为体系。在新引进的体系下,金融监督委员会被赋予权利干涉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比率的银行转变管理、降低资本、合并、业务转移和由第三方获得。
  2、强化贷款分类标准和制度规定。1998年7月,政府制定了与国际准则相比更为谨慎的贷款分类标准和制度规定,从1999年底开始,贷款分类体系变得更为谨慎,以致于一些将来有还款希望的也被归类为有问题的资产。为达到国际标准从1998年7月1日开始也严格了准备金制度。
  3、提高会计核算和政府稽核的标准。自1998年6月起,关于银行持有的可出售证券的会计处理变为统一的当前市场评估标准。1999财政年度开始,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需要根据这一统一的会计标准起草金融公告。
  4、修改存款保险体系。为防止韩国银行体系在货币危机过程中崩溃,1997年政府调整了至2000年所有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政策。同时修改了存款人保险法。新的存款保险体系把存款分为三种类型:受保护的、2000年前暂时受保护的和不受保护的。
  5、对外汇流动和揭示的谨慎原则。1998年7月政府改变了一些规定以加强对短期外币债务的风险管理,运用风险管理技术填补资产和负债揭示之间时间配比的差距,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在被要求按各类期限报告到期情况。另一新的规则规定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3个月内到期的)的比率至少要达到70%。一项新的广泛的风险管理体系规定,国家以国际信用等级为标准揭示风险。
  6、信托资产。从1999年1月卫1起,全面揭示信托受益人的新原则生效了。为防止由管理银行担保的各种可能损失,被担保的信托账户为监督和核算目的而采用特殊的资产负债表,为达到资本充足的目的,此账户中的资产为1999年总资产的50%和2000年1月1日以后资产的100%。以上这些限制已被所有的信托账户采用,以保证管理和会计目标的分离。
  由于以上措施的实施,韩国的金融部门已恢复稳定。现在几乎所有韩国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都超过了10%,超过了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水平。银行数量由27家减少到17家,雇员的减少超过了1/3。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