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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1年第九期)
栏目名称:政策概览
日期:2001年09月25日

农村政策


  农业部有关人士表示,由于进口增长出口萎缩,农民日子将非常难过。中国政府表示,今年计划拿出200亿元帮助农民减轻税费负担,该笔款项主要用于对地方政府财政短缺的补贴。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财政部、国家计委及农业部近日纷纷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的力度,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一、相关部门出台农民减负措施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7项措施确保农民减负增收
8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召开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在会上指出,今年减轻农民负担的目标,就是要采取坚决措施,使农民承担的税费负担水平比上年确有减轻,使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明显减少。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严格执行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制度,对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实行严格控制,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也不得超过一九九七年的预算额。他强调,今年重点要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实行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各地要继续做好“一费制”试点工作,将国家规定的杂费和课本费合并收取。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一十五元,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六十元。除此之外,禁止其他各项收费。
第二,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村级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或占村级管理费的比例,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村级订阅任何报刊,都不能超过限额标准。上级各部门也不允许向农村下达报刊征订任务。
第三,对农村电价和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农村电价的专项治理,主要是纠正农村用电超标准收费和农网改造搭车收费。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房收费专项治理,主要是重新审核农民建房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取消不合理的项目,降低偏高的标准,保证中央减轻农民建房负担政策的落实。
第四,实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要做到项目公开、标准公开、范围公开。以最透明、最直接的方式把国家的农业税收、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告诉农民,让农民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做好灾区和贫困户税费减免工作。根据今年的灾情,中央决定,今年对各地的农(牧)业税及其附加,实行“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对地方因执行灾歉减免政策减少的农(牧)业税收入,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财政安排农(牧)业税灾歉减免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为确保这项措施落到实处,中央财政大幅度增加中央对地方的灾歉专项减免补助资金。各地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户,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继续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确定的各项改革政策,认真组织实施,搞好配套改革,重点是搞好县乡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切实解决好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证体制等问题。
第七,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针对当前农村普遍存在和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国务院已经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民负担专项检查。要通过这次检查,使农村“三乱”得到有效遏制。

(二)财政、计委、农业部:八大措施为农民减负
  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的力度,从八个方面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一、进一步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同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规定,在“九五”期间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专项治理工作。包括做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对农民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以及继续治理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等。
  三、“十五”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暂不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和提高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标准。
  四、严禁一切向农民的搭车收费。严禁在农民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搭车收取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任何收费或摊派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在农民子女办理入学过程中,乡镇政府不得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集资以及其他收费项目;严禁在农村电网改造中向农民搭车收费;严禁政府部门及国家公务员在为农民办理公务时,向农民摊派下乡经费、伙食补贴等费用。
  五、加强对农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向农民提供经营服务项目,应当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向农民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坚决取消附加在电价和水价上的各种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六、推行涉及农民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凡是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同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实施定价管理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垄断价格,均实行公示制度。当前,重点要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社会抚养费、农民建房收费等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
  七、坚持稳定农民负担的政策。已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基本出发点,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改革后的农民税费负担,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核定。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坚持稳定农村税费负担的政策,除继续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税收外,向农民征收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
  八、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一经查出,要严格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方向
针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投向问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王征日前说,今后财政资金投向要突出重点,坚持基础性、示范性、引导性,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的特点和要求。只要是能带动农民增收,私营企业也可得到财政资金扶持。他说,在是否带动农民增收的前提下,无论是国营、集体、外资、私营、股份制企业,在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政策扶持上都一视同仁,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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