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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1年第九期)
栏目名称:政策概览
日期:2001年09月25日

证券监管加强力度


一、沪深证交所出台新交易规则3个月后实施
  新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8月31日由沪、深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此规则自发布后3个月正式实施。
  这是两地证交所首次以《交易规则》形式,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全面、系统地规定证券交易的原则、方式、制度及市场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交易规则》对证券交易及其主体、行为及过程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内容涵盖A股、B股、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以及债券回购等所有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
  新版规则对现行交易制度作了诸多改进,如:对上交所证券的收盘价作重大改变;调整B股交易制度;加强了有关控制风险的规定;规定了网上委托交易等新技术条件下的交易手段;明确了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及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
沪市深市的证券交易规则和制度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因此,新版交易规则由两地证交所在原有规则基础上统一修订发布,两市规定的不同之处则分别表述。上海证交所此前依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发布于1990年,虽经1993年的修改,但随着《证券法》实施和证券市场发展,已不适应市场需要。目前,两地证交所正在为规则的施行进行业务和技术方面的准备。
二、证监会发文规范券商超额配售选择权
  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并发布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该文件将进一步规范各证券公司在拟上市及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试点意见规定:
1、发行人计划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增发的一部分。发行人应当披露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可能增发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累计行使数额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限额时,主承销商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将超额配售选择权帐户上的所有股份配售给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银行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支付给发行人。
3、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主承销商进行实地检查。
该文件还就超额行使配售选择权时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严禁违规资金入市
最近,人行查处了沈阳市部分商业银行违规承兑贴现资金流入股市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是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因此,严禁违规资金入市和防范新信贷风险的政策具有长期性。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金融类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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