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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1年第九期)
栏目名称:政策取向
日期:2001年09月25日

外资加快进入中国


一、外资与中资银行将具同等国民待遇
  中国央行对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监管法规和方式上将趋于一致,使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具有同等国民待遇。目前,中国正在加紧修订1994年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有望年内通过。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主要内容可以简要概括为:一是将逐步取消外资银行办理业务的地域限制,二是将逐步取消外资银行办理人民币存贷款方面的业务限制,三是将逐步取消银行在服务对象方面的客户限制。
中国将根据对外承诺和审慎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阶段地推进上述工作,一定阶段后使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具有同等国民待遇。
  央行对外资银行在华机构的监管,今后将依照国际上“监管分工”的原则,区分监管重点,即:资产安全性、流动适度性、收益合理性、管理健全性、经营合规性以及母国监管当局对其母行监管的充足性。而对于法人机构,由于这类机构总体上规模小、市场知名度低,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市场开拓能力弱,抗风险能力不强,因此是央行加强监管的重要对象。而对外资银行更实质性的监管措施将是不断加大对外资银行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
二、我国政府鼓励外资参与不良金融资产重组
  中国政府目前正研究制定有助于金融资产公司向外资出售股权和债权、促进外资介入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相关政策规定,鼓励各国投资者大规模进入中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
三、我国将放宽外资进入商业的限制
  我国将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将放宽开放的地域、数量及投资条件等限制,提高商业领域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今后我国将在有选择地发展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商场的基础上,鼓励外商投资便利店等国内相对缺乏的业态,允许外商投资的便利店和专卖店进行特许经营的试点,在其他业态随后推开。将鼓励外商重视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布点,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给予必要的支持。将采取措施鼓励商业企业引进技术、管理和人才。此外,将鼓励外资积极参与国有商业企业的改组改造,逐步允许外商并购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商业企业,特别是批发企业,在债权债务处理、富余人员安置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鼓励外资参与国有商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扩大中国商品的采购,尽快解决制约跨国商业企业扩大出口的政策障碍。

四、中国将允许跨国公司收购大型国企
  中国即将公布新的外资政策:允许跨国公司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除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须由中方控股外,其他产业都可以允许外商持股超过49%。
五、我国将允许外企参股控股和整体收购中小企业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向外商转让国有企业股权的规定,允许外国企业参股、控股及除个别领域外整体收购中国的中小企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中小企业的准入领域将会进一步拓展。同时,这也为欧盟和各国中小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中国将采取多种方式,吸引外国中小企业投资,其中包括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扩大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支持中小企业在国内市场直接融资等。在鼓励支持国有大企业境外融资的同时,也支持中小企业境外融资,并选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上市。中国希望欧盟和各国的的中小企业参与投资;鼓励外商进行风险投资,参与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中国政府将对风险投资进行引导,调控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撤出和管理机制,为外资在中国进行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外商投资产业项目将放宽限制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遵循我国加入WTO所作的承诺,已经调整修改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望于入世前后出台。
  据介绍,我国政府于1995年6月制定并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产业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大类。
  目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行不定期修改。此次修改的方向是取消、放宽股权限制,弱化中方控股、中方占主导地位的限制,以及与WTO承诺联系比较紧密的项目。鼓励外商投资高科技、出口导向型企业等。据介绍,1997年底,我国政府曾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行过修订,扩大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并且充分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七、准备入世 中国决定扩大外企进出口经营权
  中国外经贸部为做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备工作,决定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年出口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申请前连续两年,在税收、外汇和进出口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有从事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员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将被允许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专业,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
  而外商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进口试销产品,将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执行。
此外,还将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中,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为研发中心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产品的市场测试产品;进口量与市场测试目的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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