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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五期)
栏目名称:政策概览
关键字:行政事业
日期:2002年05月25日

我国首次公布中央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财政部近日会同国家计委颁布《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首次公布了截至2001年底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截至2001年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313项,其中涉及企业负担的242项,不涉及企业负担的71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此目录的公布,是为了便于社会各方面、包括企业了解和掌握中央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通知规定,2001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以及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拒绝支付。2002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在中央收费项目的基础上,编制各地区的收费项目,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布。
  通知强调,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要对本级批准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自2003年起,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每年都要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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