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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五期)
栏目名称:专家解读
关键字:价格同盟
日期:2002年05月25日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禁止价格同盟


  价格同盟,一般是指某一行业的多数或主要产品制造商或服务商,为了控制或影响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通过协议或口头方式达成的联盟。建立价格同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一起提高或压低价格来谋求更大的商业利益。价格同盟具有几个特点:一是有明确的同盟成员;二是有明确的共同决定价格的意愿;三是同盟者所定的价格只对同盟成员有利;四是同盟能够决定或严重影响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价格同盟的形成,多数与恶性的价格战有关。毫无疑问,价格战、特别是恶性降价是不利于企业行业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那么,是否为了避免价格战就可以建立价格同盟?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价格同盟并不符合市场规律,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除法律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外,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但是,自主定价不等于企业可以自由而不受限制地调高或压低价格,更不能为了竞争或利润的需要,制定倾销价格或结成价格同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或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属于价格违反行为。国家经贸委在《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行业协会有权进行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但要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商业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从上述规定可见,国家对于价格同盟行为是明确禁止的。其原因在于,价格同盟以人为的方式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从产业角度看,不能起到鼓励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作用;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价格同盟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不能在同等商品或服务面前选择更优惠的价格,也无法在同等条件下享受更好的商品和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经营者在参与竞争的时候,应当注意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价格同盟或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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