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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十一期)
栏目名称:政策概览
日期:2002年11月25日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通知上市公司可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法人股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
  《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国有股的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和使用;外商应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净利润、股权再转让获得的收入、上市公司终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依法购汇汇往境外。
  《通知》强调,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公平竞争;坚持“三公”原则,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吸引中长期投资,防止短期炒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在坚持上述原则基础上,《通知》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新的突破、创新和安排:一是对于外商的进入,一律实行国民待遇。《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仍然执行原上市公司的有关政策,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二是外商的进入,应当符合一定条件。《通知》要求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从而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质量能得到切实的提高,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是鼓励中长期投资。《通知》规定,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持满一年后,才能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转让。
  四是要求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从而使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工作,完全符合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和安排,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
  五是维护市场稳定。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后,这部分股份在现有的制度下,仍属于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因此,对证券市场不会造成负面冲击。
  向港、澳、台地区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也适用上述规定。
  1995年,因法规不健全,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曾被暂停。
  据专家分析,《通知》所安排的制度和措施,有利于外商长期稳定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致力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有助于增强国内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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