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制度建设,杜绝腐败和非法收入的渠道;加强收入管理,提高税收的再分配作用;加快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切实保证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影响因素虽然千差万别,但在原由上可以被分类为:
其一,由市场竞争、由效率提高、由资源的合理配置所产生的收入差距;其二,由国家制度的既定设置(包括垄断行业的特殊地位和政府的制度缺陷)使某些人收益大于其他人所产生的收入差距;其三,由各种非法收入产生的收入差距,这是少数人暴富的主要原因。
中国20多年来改革的方向,就是建立社会正义市场经济;就是打破原有计划经济对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就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励人们勤劳合法致富。因而,在生产过程、在初次分配领域,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在再分配领域,则要通过财税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调节手段,体现兼顾公平的原则。现阶段,公平必须是发展生产、提高效益基础上的公平,不能把公平摆在损害效益的位置之上。
所以,看见收入差距正在拉大就想回到老路上去,是万万不可取的。改革当中碰到的问题,只有放在改革的过程中加以解决。正因为如此,调节收入差距的思路,除继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初次分配的秩序外,应当集中到再分配制度的合理化和对各种非法收入和权力寻租的打击上。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反腐倡廉、消除权力寻租的根源
非法收入得以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国家和党内某些官员的腐败。而在所有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因素中,由腐败所产生的非法收入,是最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的。因此,为稳定改革的既定成果,为消除腐败给党和国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加大改革的力度,限制某些政府部门对经济运行的过多干预,应该是当务之急。打击腐败和权力寻租,消除制度的真空、加强对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是消除权力寻租的关键。唯有如此,才能够在明确产权关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消除各种限制市场竞争的不合理规定和过多管制中,彻底地实行政企分开,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秩序。
为防止市场化进程中权力寻租与侵吞国有资产现象的发生,必须杜绝私营业主阶层或企业家阶层利用政府权力非法暴富的途径。这不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以及今后建立社会基本职业伦理的需要;而且还是政府取信与民、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考虑到改革第三阶段以后,“下海”的前官员成为私营业主的一个重要来源;在职的官员阶层与已经“下海”的私营业主之间,存在着某些“天然”的联系。因此,要把对官员阶层的“反腐败”和对已经转变为业主的前官员的“反贿赂”密切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够行之有效地保护改革的既定成果。在以往的发腐败斗争中,我们过多地注意了官员阶层中某些人的腐败,但“反拉拢、反贿赂”的力度不够。
(二)改革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杠杆的调控力度
1.加强收入管理,提高执法力度,减少税收漏洞
在以市场经济为主而配置社会资源的国家中,税收杠杆的作用极其重要。实践证明,税收杠杆的作用发挥得好,会很好地调节收入差距,限制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在美国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通过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就相当富有成效。通过表3可以看出,在美国,对于个人收入所得税,累进税制对收入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征税标准。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
在经过累进税制的调节之后,最高收入者与最低收入者的收入之比,有着很大程度的降低。例如,作为单身纳税人,最高收入者收入是最低收入者税前收入的11倍,在经过税收调节之后,其下降为7.8倍。所以,在初次分配当中,国家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鼓励人们合法追求高收入,但在税收杠杆的使用过程中,则应缩小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可是在我国,长期以来不同经济单位人们收入的来源各不相同。兼业收入、灰色收入和地下经济的交易收入等,也颇为盛行。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税收调节的力度。如何在未来加强各个不同经济单位从业人员的收入管理,增加收入的透明度,是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
在改革的各个不同阶段,尽管导致贫富分化的原因主次有别,但体制外经济单位的逃税漏税,是不同业主资金迅速扩张的一个主要原因。不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私营企业主,还是外资企业老板,以少报利润或制造帐目的虚假亏损、以拉拢腐蚀税务管理人员等方法来逃税漏税的概率极大。公有企业在改革的后期,也效法了体制外经济单位的这种做法,搞内外两本帐。这一方面牺牲了国家税收收入,另外一方面也导致了腐败和非法收入的增加,从而扩大了收入差距。
2.提高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
我国于1994年建立起来的税收体系中,流转税为主体,增值税为主导,所得税只占据非常低的比重。这种税收结构在缩小收入差距、保持社会稳定方面作用并不显著。有人曾经推算,我国流转税的三大税种占全部税收的53.3%,增值税占38.6%;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占16.9%,其中个人所得税仅仅占3.9%(许健,2000)。在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太低的情况下,无法发挥其“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最近,虽然所得税比重较以前有所提高,但与国民收入分配资金流向个人的比重相比,仍然属于失衡状态。
3.开征某些特殊的税种如遗产税、财产税等
对于那些拥有金融资产的人开征了利息税之后,很多城市高收入者将金融资产及时地转化为预期可以升值的房地产。这在北京的房地产市场上表现得极为明显。甚至于使某些经济适用房非但没有成为改善贫困阶层人们住房条件的调节手段,反而转化为中产阶层或高收入者敛财聚财囊中之物。基于此,有必要对那些置办了大量不动产如房地产的高收入者征收一定程度的房产税。
很多市场经济国家都适时征收了遗产税,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前期,未曾开征此项税种,但在贫富差距拉大的今天,遗产税的开征,就具有了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上承担重大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否,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贫困阶层的正常生活。因此,在缩小贫富差距的思路中,不能不考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我们认为:
1.政府要正视当前社会保障体制面临的风险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政策,在社会保障方面没有基金积累,解决目前的社保资金紧张问题,需要相当大的当期投入。目前这种投入没有制度化的保证,只是靠不断提高缴费比例来勉强维持。现在国有企业提取的各种社会保障和福利费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已占工资总额的30%以上,但是仍然入不敷出,国家财政也没有下决心来补足缺口,继续提高企业的收缴比例余地很小。因此,应当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分清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的责任,尽快明确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一个合理的、可持续的养老基金补充机制,政府切实负起自己的责任,给老百姓一个稳定的预期。在此基础上,加快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社会保障制度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器。
2.提高政府的财政支出,切实解决困难地区的社会保障问题
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性质的支出,在发达国家一般占财政支出的50~60%。我国1999年1—10月经过调整后的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性支出(含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的比重只占总支出的4.96%。鉴于我国已经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这方面的支出必然会不断地增加。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增加对落后地区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贫富差距扩大的压力之下,对于城市贫困阶层的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及落实程度,严重影响着当前的社会稳定。特别是某些老工业基地的下岗失业工人的生活,当地政府必须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考虑将财政用于补贴原亏损企业的某些资金,用于下岗失业者的生活保障。在失业保障金的管理上,严厉打击某些贪赃枉法者将“救命钱”挪作他用的行为。在对下岗职工的补偿问题上,着力解决企业曾经在困难时期向职工集资的“集资款”,或者以“买断性补偿”、或者以“股份化补偿”的方式,解决下岗职工为此所作出的利益牺牲。
3.建立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帮助网络
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社会支持体系,都是建立在“单位”里,城市职工的生老病死都依赖于“单位”和组织。随着养老、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的体制改革,企业和单位原来承担的社会功能逐渐分离出去。但是,迄今为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就业支持网络还很不健全。特别是对下岗职工这类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职工下岗后的再就业,大多数要依靠亲友关系等非正式渠道。根据北京市城市经济社会调查队1999年6月对下岗职工及其家庭的抽样调查,在下岗职工谋职过程中,50.3%的人依靠亲戚朋友等非正式渠道的介绍,22.3%的人依靠职业介绍机构、劳务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和招聘广告等市场化网络介绍,10.8%的人依靠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等组织网络介绍安排,9.9%的人通过街道委员会等社区网络介绍,只有2.3%的人依靠再就业服务中心和4.4%的人依靠其他渠道(北京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1999)。
目前大多数下岗职工主要依赖于亲友支持和帮助的现状,说明了针对就业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帮助网络的脆弱。中国现有的由街道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构成的社区组织网络,在这方面可以发挥很好的替代作用。它们遍布基层,熟悉千家万户的情况,便于监督和管理,而且成本较低。要通过制度化的措施,使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与社区组织和各种市场中介机构密切衔接,建立广泛的就业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社区组织也要改变过去“老太太工作”的形象,更多地吸收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这一事业,有效地发挥社会支持的功能,使社区组织成为中国新型社会支持网络的基础。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各种分配行为
现在,在改革过程中依靠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致富的高收入者、在改革过程中依靠政策性因素而致富的高收入者、在改革过程中依靠权力寻租而致富的高收入者,已经形成了一个高收入阶层。他们是改革前期的既得利益者。这些人所形成的利益集团,在改革触动他们的某些既得利益时,自然会产生阻力。因此,只有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强制性作用,加强制度建设,改变某些不合理的制度设置,体现社会公正的原则,才能继续深化改革,激发人民群众的经济建设热情。
1.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缩减基层组织的冗员,规范农村税费
农民(尤其是耕农)种植粮食成本的上升,使其缺少积累,也使其难以进行必要的产业结构调整。有学者测算,1984~1994年这10年间,中国粮食生产成本(按50公斤平均成本计算)每年递增大约10%,而在1978~1997年这20年间,粮食生产含税成本的年递增率为8.44%,而在此期间农民出售粮食的平均价格的年递增率为9.96%,后者较前者高出仅仅1.5个百分点(于保平,2000)。在这种情况下,粮食种植农户收入的低下,是可以想见的。现在,在农村,农村干部阶层、集体企业管理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和大大小小的个体户,基本上都是改革的受益者。他们的收入较高,对各种摊派的费用承付力强。但为数众多的粮食种植农户,对按地亩和人头摊派的费用承付力却很弱。所以,要减轻这些人的负担,就只有两条可选的路径:其一,缩减基层组织冗员,减少基层的人员开支;其二,取消农业税,规范农村其他税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在非公有经济中健全工会组织,加强对普通工人的权益保护
职工工资的提高,一方面取决于其赖以就业的经济组织的盈利水平,另一方面,还取决于职工与业主讨价还价的能力。即使在某些经济组织具有较高的盈利水平,由于业主或管理者具有分配上的决定权,而我国的劳动权益保护法规尚不健全,普通工人的工资水平往往被人为地压低,致使普通职工与业主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如果说改革前期职工的权益保护还比较好的话,那么在改革第四阶段之后,则不管是体制内公有企业职工权益保护,还是体制外其它各种经济单位职工的权益保护,都出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在这些经济单位之中,工人的劳动条件不能及时得到改善,工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业主只注意眼前最大限度的收益,但却无视工人的身心状况。超时加班和使用童工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公有企业中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在非公有经济中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使其成为名副其实地保护和体现工人利益的组织,加强其与业主讨价还价的能力,减少和杜绝业主减免或克扣工人工资事件的发生,都会有助于缓解贫富分化问题。
3.加大惩罚资金外逃的力度
这里说的资金外逃现象包括两种情况:储蓄资金外逃和生产资金外逃。我国实行储蓄实名制以后,一些来源不明的储蓄资金外逃的现象明显增加,而我国在防止此类储蓄资金外逃方面,法规还很不健全。另外,有些三资企业(包括外国独资企业),通过高价进低价出、外国子公司和我国子公司内部划帐交易等方式,将利润外逃,人为制造亏损。一方面逃避税收,另一方面又注册新公司,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资金外逃,不但影响了国内公司的扩大再生产,造成对职工工资拖欠的赖帐,而且导致大量失业人员的产生。资本外逃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简要地说,一是资产互换,即同一老板的境外公司与国内公司之间采用虚开发票、开低价和高价发票、资产互换、现金的实际流动等手段来实行资本外逃;二是制造“假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采取先外逃资本、然后再流回国内冒充外资的策略,来“合理”避税和享受优惠。这种状况,不仅造成了税收损失,而且还造成了假三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使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所以,必须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惩罚资金外逃的力度。
4.逐步取消户籍制度的限制,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加快中国的城市化过程
改革以来,在启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实行了两项重要措施:其一是允许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务工经商,其二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正是以乡镇企业为龙头的乡村工业的发展和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加快了农村的工业化和非农化,减轻了农民的土地压力,并提高了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但实际上乡镇企业在全国的分布是极不平衡的,而且随着乡镇企业的技术和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有所降低。最近一个时期,由于城市经济的不景气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影响,部分城市还出现了限制农民工进城的问题,在劳动力市场上制造着新的壁垒和歧视。因此,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是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城市化的制度保障。只有农民收入的提高,才可以在根本上启动农村的消费市场,使中国经济彻底摆脱通货紧缩的阴影。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实际上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影响:其一是农村的非农化进程,其二是城市自身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只有在这两个方面共同努力,才能使中国的城市化水平稳定提高。没有中国农村的城市化,中国农村人口在增长的过程中产生的土地需求压力就不可能最终缓解,而中国当前存在的城乡收入差距,也不可能最终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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