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证券市场上嚷嚷最响的非国有股减持莫属。利好也罢利空也罢全说到了。不久前,中国证监会某官员在北京大学金融法春季论坛上称,国有股减持必须符合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短时间内不会大规模进行,也不存在短时间抛售的可行性。时至今日,高达2380亿股、占股本总额65%的两市国有股与法人股尚如堤内之水不能泻流而出。为何国有股减持总是处在光说不练,光打雷不下雨,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光景呢?
国有股减持真是太复杂了。它涉及面广、人数之众、利益关系之复杂绝对是个大死疙瘩。要想解开它,也不是一级政府、几个部门就可以搞定的。1999年底,国有股减持的试点失败的尝试,更使得有关部门“一遭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于是,国有股的减持大计在不断的争论中等待,在等待中争论,一直到了现在还“难产”。既怕市场失血过多,又怕背上国有资产流失的骂名,于是犹豫与观望中,在观望中等待。除了众所周知的原因外,笔者猜测还有一些容易被人不容忽视的掣肘因素存在着。
掣肘之一:社会保障并不依赖于国有股减持,而国有股减持却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脸色”。国有股减持是为社会保障体系注入资金,这是减持资金的惟一去向。目前,社会保障仍处于地方分割、行业分割和城乡分割状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迟迟不见实质性进展,使得国有股减持雪拥蓝关马不前。
掣肘之二:“蛋糕”应该切多大合适。公有股有国家股和法人股之分,法人股有法人代表可以负责股票流通的操作,国家股由谁来代表,由谁来负责股票流通操作,则议论尚多,意见颇为分歧。目前对于原有国有资产存量属于中央或地方尚有不同看法,多数地方的做法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充当国家股的代表,至于股票进入流通后由谁来决定买入卖出,将是更为现实的题目,归中央还是归地方操作的探讨也没有定论。如果国有股流通归中央的有关部门操作,一般倾向于保持必要的控制比例,国有股的流通量小;如果国有股流通归地方政府操作,由于目前大多数的地方政府的发展资金的普遍短缺,抛售国有股以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的欲望会更强。这使得国有股减持后的蛋糕怎样切成了一个不太好解的节。
掣肘之三:用5年的时间给外资做局。中国改革开放20年,金融市场一直是保护盔甲最厚的堡垒,中国加入WTO在即,按相关承诺,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5年内准许经营金融零售业务,加之B股对内开放,离A股对外开放仅是捅破一层窗户纸的距离,2至5年后,到那时外资就会是国有股减持的大买家之一。与其现在早减持“圈”国内股民的钱,不如一致对外宰鬼子。于是,先缓一缓,看一看,以观后效。 事实上,关在门外的外资们的积极性是颇高的。国有股减持的两个主战场股市和产权市场都有外资的身影。君不见2000年1-10月上海产权交易所的涉外产权交易发生了37宗,成交额达18.2亿元,这一“井喷行情”与前几年外资徘徊停滞的态势形成鲜明对比,而收购产权上演“井喷行情”的始作俑者就是外资。
在A股——第二战场上,外资企业自始至终就从未放弃过尝试和努力。在目前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中,我们时常可以隐隐约约地看到外资大股东的身影,有些上市公司本身是由中外合资企业发展而来,还有的是外资股东通过受让股权或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介入,江铃汽车、赛格三星、北方股份、福耀玻璃、耀皮玻璃、海南航空无一例外。 丑媳妇难免见公婆。
国有股套现及法人股流通,是困扰中国股市的历史遗留问题,过去由于“捂”、“拖”,不仅问题越积越多,而且错失了不少解困的时机,真可谓越晚开放越被动。历史的经验已一再证明,闭关锁国只能是死路一条。洋人来了不仅分切蛋糕,也帮着把蛋糕做大,不仅是来圈热地,也开垦荒地;不仅是来赴宴,也带来厨艺。因此,越早开放越主动。改革又箭在弦上,大势所趋,应加快A股开放的步伐,尽快减持国有股,好轻装前进。不管方案如何,一些大原则是必须明确的。
第一,必要的时候,国家为了改革和发展的大局,要让利于民。否则,国家可能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而错失减持的良机,甚至于损害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从长远看损失更大。这方面国际上有不少经验教训。如20世纪80年代日本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对NTT实施国有股减持时,以尽可能地高价出售为指导思想,NTT股票几次上市也都卖出了好价钱。但随着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NTT股票上市遇到了困难。从现在看来,当时大藏省为了筹资对NTT股票定价过高,以至股市泡沫破灭后不少投资者被套牢,现在仍有不少人认为被政府骗了。从长远看,这对后续的国有股上市和股市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政府为图眼前一时增收而不惜损害投资者利益和未来投资信心,可谓得不偿失。当然,政府让利必须是摆在明处的,是公平、公正的。否则,日本就是前车之鉴。
第二,减持之前制定法规,应严格制定有关法律。国有股是全民的财产,其大规模处置必须体现全民的意志,利益由全民共享,为此要按照体现全民意志的法律来进行。从国外看,凡是涉及大规模的国有财产处置,都是法律先行。关于国有股管理和转让问题,现行法规主要有1994年3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和1994年11月3日、1997年3月24日先后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然而这些法规发布以来,形势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股权行使和转让面临很多新的课题。上述规定有的已经过时,如《规范意见》要求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必须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而现在其很大一部分可能用于社会保障。限于当时的形势,这些法规对大规模的国有股减持没有也不可能做出切实可行的规定,如《暂行办法》写明“国有股权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但其后并无办法出台。随着1998年国资局并入财政部,在国有股转让方面一直没有发布新的办法。况且这些文件作为部门规章,其权威性也不够。为此,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法规,其中要明确规定国有股减持的主体、客体、受让者、范围、程序、方式、收回资金的使用等等。整个减持过程都要严格依法进行。(《财经时报》)
中宏网责任编辑:曹冬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