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特定的二元经济结构,短期因素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对不同的经济单元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短期宏观政策调控的着力点及其效果也会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同。这种特点也决定了短期经济走势在总量上一般总有一些余地,即所谓“东方不亮西方亮”。只要改革、开放与短期政策能够适时切换,经济增长的持续总是可以预期的。问题在于,如果经济增长成果不能像80年代那样基本能使大多数社会成员分享的话,我们的政策切换就可能难以延续,并最终使总量增长也难以实现。在这个意义上,结构调整特别是资源配置方式的调整,便成为未来较长时期经济增长的动力和发展主线;至于产业结构调整,由于市场机制导向作用已经基本形成,大可不必过于关注。
1.以创业带动就业和经济增长
与会专家们建议,今后几年政府经济工作的重心似应更多地转到“以促进创业投资带动就业扩大”方面来,即以投资创业带动就业增加,以就业带动居民收入增加,以收入带动(消费)需求增加,以需求带动经济适度增长。这是一条兼顾发展与稳定各个方面,效果较好的路子。这样做,要求政府以更大的注意力,扶持和帮助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成长;要求政府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与服务业领域,实施更大力度的开放与准入政策;在小批量、多品种、细分化、个性化服务与产品的进出口领域,允许和放开外商和国内民私营企业进行一般贸易代理;在中小城市和大城市的区县一级,允许成立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股权多元化的区域性民营小金融机构,其贷款利率可更加灵活,等等。有的专家建议,为了集中力量,减少扯皮,似应成立一个直属国务院“中小企业局(国家局)”,集中研究和推动这方面的工作,以利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
2.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基本已经达到临界状态,按国际通行的基尼系数衡量,我国最保守的估计也达到了0.39,已经达到国际上中等不公平程序。问题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收入分配理应追求社会公正的道义方面考虑,更重要的是,如果收入差距扩大越过极限,单纯的经济总量增长对于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将失去意义,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都将受到威胁。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当然不能回到传统的平均主义老路上去,那已经被历史证明更有害于社会发展。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我国多重二元结构条件下,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及其“自发”地扩大趋势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的决定性因素是比较收益的差距,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根源在于劳动力素质和对于市场需求的应变能力(贪官污吏和垄断转嫁属于体制改革问题,这里暂不讨论)。因此,遏制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着力点不在于社会一次或初次分配,而应放在二次和再分配领域。
首先,鉴于相当地区农业投入产出已经基本为负数,以及收入差距在城乡和地区分布上重合的情况,可考虑在中西部地区实行免除农业税政策。其好处是既可以避开国际贸易谈判中在农业补贴方面的纠缠,也可以防止以往农业补贴被“截流”而农民实际享受不到的弊端。其次,加快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并作为社会福利计划纳入到各级政社会发展规划中。必须重视轻视“弱势群体”现象,社会保障与传统的“大锅饭养懒汉”不能混为一谈。应把社会保障和福利的实施范围、标准和本地区受保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各级政府首脑政绩和升迁的主要标准之一。第三,强化税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功能,税种设置和税收政策应避免单纯重视总量增长的倾向。加强个人所得税、奢侈品消费税以及遗产税等税种的征管与完善,同时对于增加社会就业的投资行为实行免税政策。第四,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严格惩罚各种转移支付中的“截流”行为,完善转移支付的规范程序、年度公开披露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
3.积极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改革与发展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即“三农”问题,本质不是单纯的产业或部门经济问题。在土地资源极为有限的条件下,农业产出的比重小与农村人口比重过大的强烈反差,决定了农业本身难以支撑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加上近年来农产品价格持续走软,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能力减弱以及城市化发展滞后等因素,进一步表明,“三农”问题已经成为重要的宏观经济问题。中央提出调整种植结构、减轻农民负担和加快小城市建设步伐等措施,对于抑制农民收入下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综合考虑资源、生态、人口等因素,还需要在战略上加快研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问题。一是明确城市化战略,坚持不懈地积极推进。虽然城市化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解决现实中的短期问题难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只要扎实推进,必然会缓解现实中的一系列矛盾,并最终促进短期问题的解决。一些学者指出,即使在203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达到50%,以16亿人口计,农村人均占有土地资源的状况依然与目前相近。这除了说明城市化过程之艰巨和人口、资源问题的长期性外,更加表明城市化的紧迫性。因为没有伴随城市化而进行的长期哪怕是缓慢的人口结构调整,情况就会更糟。二是在短期实行免税、减负等措施给农业以休养生息机会的同时,放开由行政垄断部门独家经营的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领域,如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加工乃至农村金融和保险,允许农民组成的合作组织经营。这样有利于降低和抑制因垄断造成的农业生产成本上升,也拓宽了农民增加收入的途径。在保护农民土地使用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各种形式的有利于产业化、市场化要求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和重组,鼓励沿海有实力的公司到中西部农村进行开发,与当地农民合作组织、农户形成稳定的供求关系与利益共同体。三是调整乡村基层政府机构设置,配套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比如有的学者建议,把一些规模较小的乡镇合并或将乡政府改成乡公所,只负责一般的“上情下达”职能,取消“六套班子”、“七所八站”。各村落实村民自治法,通过各村联合组成的合作组织负责乡村公共服务职能。镇建“自治政府”,只负责镇区内公共事务,不得剥夺有自治权的村。四是国家维持土地垄断征占,所产生的收益定向用于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国家支农资金不要投到部门,要作为股权投入到农村合作组织,但不分享股权收益。股权收益滚动用于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与合作组织的积累,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国家股权收益的用途及其比例规定下来。
4.清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作用不仅为近年来的各种研究所证明,而且在实践中表现得也十分突出。在一些民营经济比重较大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明显好于其他地区。特别是当整体经济环境不乐观的时候,这些地区的民营经济总能创造出一些亮点,并对整个经济增长产生积极作用。然而,虽然社会上对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已经普遍提高,但在实践中一些传统观念和体制因素仍然对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构成制约。因此,继续解放思想,扫除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性障碍,应作为当前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点。首先,要反对把民营经济发展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以及政府监管对立起来的倾向。诸如“‘国’退不等于‘民’进”,“市场化不等于不要监管”等说法,实际上反映了对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和市场化的保留。因为国有经济的“进退”是调整的战略需要,民营经济的“进退”是市场行为;市场化是经济转轨的客观趋势,依法搞好“监管”始终是政府应有行为,这“两方面”是不应划等号的。其次,清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近年来各地为发展民营经济纷纷出台了各种鼓励措施和法规,但较为普遍地感到“条块分割”体制的制约。一些“自上而下”的部门规章甚至内部文件没有根据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清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相关地方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以致于不少地方尽管大量削减了地方政府自身权限范围内的政府审批,但社会上仍有“毛毛雨”的感觉。第三,进一步扩大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范围,并逐步由“允许”性准入向“禁入”性准入转变(即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领域,各类经济主体都有平等进入的权利,任何部门不得作出歧视性规定)。目前至少应做到民营经济与外资经济享有同等市场准入权利。第四,加强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职能。政府应把民营经济的发展放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全局中考。在改革方面,不仅不排斥并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还应鼓励民营企业籍此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升级,并提供有效的产权保护和配套政策服务。在发展方面,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优势企业应包括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并在税收、要素配置、跨国经营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中国体改研究会调研部)
中宏网责任编辑: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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