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广宏 荣兆梓
国有民营是与国有官营相对应的概念,其基本含义在于:国有产权与政府行政权完全分开。
由政府发包或出租的国有承包企业或租赁企业严格说都不符合国有民营的概念,真正的国有民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与政府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没有承包、租赁或控股关系;2、企业经营目标单纯是为了资本的增值与积累,不兼顾其他公共目标,不受政府政策偏好的支配;3、企业的资本收益不是量化到任何个人或社会集团,除依法纳税外,企业财务与国家财政没有任何瓜葛,企业资产的国有制性质,直接体现在资本增值所必须带来的国民经济增长和国民收入提高中。为此,不仅目前竞争性领域的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实行公司制改造,而且必须组建完全脱离政府行政系列的国有股权管理和运作机构,以持有这些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
建立国有投资公司或持股公司来管理国有股权并不能解决问题,大型公司制企业本来就具有投资和持股功能。一个实现了公司制改造的大型、特大型企业将自动发展成为投资、持股公司,成为拥有众多中小企业的企业集团的核心,这是不需要另外组建的。但是“持股公司”本身的股权仍然有“由谁持有”的问题,如果持股公司的股权仍然由政府持有,那么它就不可能改变国有官营的性质,如果持股公司的股权由“更高层次”的持股公司持有,则问题又绕回到原地。主张以人代大会的国有资产经营委员会来监督和约束国有持股公司是不现实的,人代会及其常委会按其自身性质,不可能成为任何企业的股权持有者,更不能进行股权的经营和交易,人代会不能成为持股公司的管理者,因此也不能通过持股公司对国有资产的经营进行监督。
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构建国有民营资产管理系统的关键环节。
信托基金也是一种法人机构。有些信托基金与公司制度没有实质性区别,以致人们把“互惠基金”这种常见的基金形式称作公司型基金。全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与此不同,它是区别于公司“社团法人”的“财团法人”,法人人格的独立不是建立在股东会社团组织的基础上,而是直接建立在以资本增殖为目的而设立的独立基金基础上。国家出资者作为:“信托人”不参与基金管理,不参加像公司股东会这样的表示法人意思的机构,甚至也不像公司股东那样,有权从基金收益中分享红利;基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拥有基金管理的全权;全体国民则从基金投资所推动的国民经济发展中得益,成为社会信托基金的“受益人”。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出资者的意志,但基金一旦设立,国家在基金管理中就不再拥有特殊权利。国家可以根据《社会信托基金法》或者基金章程、信托契约监督基金理事会的行为,并且在认为必要时对理事会违约违法提起诉讼。但是,这个权利不是国家特有的,任何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机构都有权这样做。说到底,对基金理事会的监督权属于作为基金受益人的全体人民。这就是信托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形式比投资公司更利于国家所有权与政府行政权分离的根本原因。(节选自《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建议》,《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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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网责任编辑: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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