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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的政策要点

2001年08月13日 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

  郭励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长远看,风险资本必须以民间为主,关键在市场信用和法律定位。近期看,政府资本的第一推动力必不可少,关键在运作方式和运作效率。为促进这样一个自官而民的转化过程,地方政府宜采取的政策如下。
  (1)政府对于出资建立的风险基金,要建立出资人制度和所有者代表机构,但不要直接去运作。
  (2)可以仿效以色列政府,只在每个基金中占少数股份,让愿意出更多资本的国外基金去控股并管理。这样不但可以提高运作效率和成功概率,而且即便失败了,也毕竟是引进了外资,强化了国内的新技术产业。
外资控股的另一个优越之处,是可以更顺利地利用境外二板市场作为融资通道。
  (3)在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招聘选拔,把政府的风险基金交给民间经营者去管理。这样一是可以提高管理水平,二是可以为将来以私募为主的风险基金储备管理人才。专业管理人才不是靠学校培养出来的,是在实践中摔打出来的,没有实践就没有人才。
  归国留学生可以作为招聘的重点对象。回流的留学生成就了台湾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事业,大陆留学生的素质绝不比台湾低,但是需要为他们提供更广阔的舞台。
  (4)有意发展高技术产业的地方政府必须认识到,融资全凭信用。为尽快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资本形成机制,就要牢牢树立起信用观念,就要在各方面强化信用制度,使本地区的信用在全国成为矬子里的将军。上行下效,己身不正焉能正人,政府首先应该对自己的投资、自已的机构进行资信评价,做一番吐纳剔抉的工作,然后才有希望使市场逐步规范起来。全国性的严重问题在一个区域内全部解决是不可能的,但是争取让人们认识到“天下老鸹一般黑,这个地区的老鸹还有几根白毛”,这还是能够办得到的。
  (5)目前在境内没有经私募成立风险基金的可能性,可以像深圳那样,按国际惯例在境外募集并注册风险基金,专门投资于境内的高技术产业。由深圳市政府牵头,光大集团、中旅集团、中银控股及部分外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境外基金(第一期1亿美元),已进入封闭的最后阶段。(节选自《风险投资的制度建设》,《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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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网责任编辑: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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