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颖一
“法治”一词通常与民主一词相联,即人们所说的“民主与法治”。而我在这里把法治一词同市场一词相联,提出“市场与法治”。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有极为密切的关联,但是我们经济学家至今还没有对此深入研究。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由于法治与现代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法治不仅仅是法律专家也应是经济学家,特别是制度经济学家,需要大加研究的领域。同时,它也应该受到所有关注和从事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人们的重视。
我从法治这同一视角来分析我国现实中存在的三个不同领域中的例子,并由此提出些具体的政策性意见。
一个例子:对金融市场的规制不够和不当应改进。
金融市场不同于其它市场有众多原因。至少有这几点:一是投资者投入资金与取得回报之间有相当的时间差,这就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很大的机会从事不利于投资者的活动,即所谓道德风险问题。二是存款者和股民人数多而且分散,由于免费搭车问题,他们很难集体行动,结果他们的利益容易受到侵犯。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定价往往依据投资者的期望因存在多个均衡价格。因此市场价格可以与经济的基础无关。这几条足以造成潜在金融风险,而金融风暴又很容易演变为经济危机甚至政治危机。
由于金融市场的这些特殊性,在发达国家,对金融市场及与其有关的机构的法律和规制都相当多。这里主要包含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和对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和共同基金)及金融市场交易的规制。经济学家特别注意到信息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作用。为了化解金融风险,政府的规制要求上市公司对其财务信息和投资者利益披露、对股东权益特别是少数股东的保护;对商业银行审慎规制包括债务风险管理和资本金充足率规定;要求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透明化操作并限制其投资范围;要求在证券市场中交易符合严格的程序;等等。这些规制是发达国家从以往的金融危机中汲取的教训中总结而成的。近年来东亚和俄国的金融危机也都说明了金融规制的重要性。
就我国情况而言,目前对金融的规制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不够,二是不当。金融规制不够是明显的,比如,考虑到我国银行状况普遍较弱的情况,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最好高于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最低限度8%,比如,可提高到15%甚至更高。又比如我们的上市公司对小股东的保护极为不够,公司的内部人伙同大股东往往可以自行其事。再比如,我们的证券公司都是国有的,很多受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控制,业务操作极不透明,结果少数公司操纵股市的行为不易被及时发现和处罚。
近年来,我国金融规制得到不断加强,值得肯定。但有些规制方法不当也非常值得关注和商榷。我们确实应该化解金融风险,但是用行政手段不加区分地关闭中小金融机构和过多限制它们的经营范围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较恰当的办法是通过风险管理等间接规制防范金融风险并同时积极地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我们显然不能指望美国的花旗银行来向我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农村的中小企业融资。同样地,要求“零风险贷款”和“贷款人终身负责制”也不是市场经济中规制金融机构的合适作法,因为它们削弱了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结果既不利于金融市场,也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节选自《市场与法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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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网责任编辑: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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