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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治视角分析我国当前的三个例子——竞争篇

    2001年08月13日 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

      钱颖一
      
      “法治”一词通常与民主一词相联,即人们所说的“民主与法治”。而我在这里把法治一词同市场一词相联,提出“市场与法治”。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有极为密切的关联,但是我们经济学家至今还没有对此深入研究。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由于法治与现代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法治不仅仅是法律专家也应是经济学家,特别是制度经济学家,需要大加研究的领域。同时,它也应该受到所有关注和从事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人们的重视。
      我从法治这同一视角来分析我国现实中存在的三个不同领域中的例子,并由此提出些具体的政策性意见。
      
      一个例子: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应加强中央一级司法体制。
      我国是一个大国,改革以来地方性分权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这是我们改革成功的一大重要支柱。但是地方性分权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这也表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问题上。不少省、市政府纷纷通过法律和用行政手段限制外地劳动力进入本地区,以及对外地产品(比如汽车)加以歧视(比如征收较高的税,或干脆不给上牌照)。秉承本地政府旨意,执法往往偏向本地企业。同样,司法也是站在本地地方政府一边。这就使得司法公正成为空话。一个省、一个市这样做,其他的省市只好效仿,不然就不利于自身利益。其结果是全输局面。在我们日益增加对外开放的同时,国内的地方保护主义却仍然严重。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可以通过司法体制的组织方式的改革。1994年以来实行的财政分税制可以为此提供有益的借鉴。在改革前,全部税收由地方征收,然后与中央分成。1994年改革后,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收其税。原则上讲,地方财政负责地方性的公共品支出,中央财政负责全国性的公共品支出。为了打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我们可以考虑类似的司法体制的改革,即现有的地方一层司法只裁判本地内的纠纷,而跨省的纠纷由中央层的司法机构处理。这就有必要设置直属中央层的司法机构处理涉及全国性法律的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只处理重大案件。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即法律归属)而非案件大小来划分中央一层的司法和地方层的司法的职责。在设置直属中央的司法机构时,1998年人民银行设立跨省的大区分行的改革经验也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中央一级的司法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立跨省的大区法院,这样可以使中央层的司法不受或少受地方政府的影响。(节选自《市场与法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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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责任编辑: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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