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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效率和社会公正

2001年08月13日 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

  张春霖 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
  
  股东利益保护并不是公司治理问题的全部。企业是一组市场交易的产物,这一组市场交易涉及到一系列当事人的利益,因而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不仅涉及股东,而且涉及利益相关者。在产品市场上,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是消费者和供货商。在要素市场上,除了股东,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提供资本的债权人,提供劳动的雇员,提供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提供自然资源的资源所有者,承受环境成本的社会,等等。对易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从企业的角度看是一个公司治理的问题,从市场的角度看则是一个公平竞争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可以再次看到市场和企业之间的联系。
  市场竞争的公平程度或对易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程度首先影响到企业面临的预算约束的硬度及其收益和成本数据的质量。企业的收益和成本都是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对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得越充分,企业就越是难以通过损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来提高收益或降低成本,因而其面临的预算约束也就越硬,收益和成本数据也就越接近于企业产出的真实社会收益和投入的真实社会成本。在要素市场上,对债权人、雇员、土地所有者、自然资源所有者、环境成本承受者的利益的保护也具有同样的性质。如果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企业就有机会通过逃债、赖债来弥补自己的经营损失。如果雇员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企业的帐面劳动成本就会低于其所使用的劳动的真实社会成本,使一部分劳动事实上成为企业获得的免费投入。如果企业可以有很大的自由去浪费自然资源、污染环境而得不到约束和惩罚,其生产成本也会低于真实社会成本。在所有这些场合,效率损失都无疑会发生,因为问题的实质都是预算约束软化和外部负效应。
  从一个更长期的角度看,如果一个经济中的各种制度性基础设施不能为各类易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这些利益相关者就必然会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这些自我保护措施经常会导致一些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使交易成本大大提高。
  从资源配置的意义上看,对易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程度影响着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收益和成本以及由此决定的利润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只有当企业的收益和成本在足够程度上反映其生产的真实社会收益和真实社会成本,从而在足够程度上消除了外部负效应时,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功能才能真正导致资源配置的优化。如果不同的企业享有不同的损害消费者利益、逃避偿债责任、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的自由,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很可能就是那些忠实于消费者、严格履行偿债责任、自觉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企业,或者根本就不会有真正的失败和淘汰。这种由人为原因引起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失灵经常为政府继续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提供很好的借口。
  经济效率在如此程度上依赖于对易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使我们不能不提出一个更为一般的问题,即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率的关系问题。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率之间似乎存在一种交替关系:追求社会公正一定会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要追求经济效率,必须容忍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正。但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如果我们同意社会公正的含义至少包括一个社会对个人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的清晰界定和充分保护,那么追求社会公正不仅不会牺性经济效率,相反,社会公正还是经济效率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因为社会公正意味着较硬的预算约束、较少的外部负效应、较高的透明度。在其他转轨经济中,牺牲社会公正(例如容忍贪污)来换取经济效率已经被证明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经常不去区分“公正”和从西方经济学文献中翻译过来的“公平”这两个概念。因为公平是用收入分配的平均程度来衡量的,所以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替代是很自然的。但社会公正与此不同。例如,如果我们以某种方式强迫一个有超凡的企业家才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其收入可以高于我们10倍的企业家为我们管理企业,只付给他和我们一样的工资,我们促进了公平,因为我们缩小了他和我们的收入差距,但损害了公正,因为他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所有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我们实际上强行低价收购了他的劳动。(节选自《从市场到企业:理解中国的企业改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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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网责任编辑: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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