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格泽戈尔兹·科勒德克 波兰前第一副总理兼财政部长,现任罗切斯特大学政治科学系客座教授
从根本上说,有两种主要方法来扩大产出。第一种方法是改进现有企业的效率;第二种方法是增加在市场中经营的企业的数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两种方式是同时存在的,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所起的作用可能会有所区别。在后社会主义国家向市场体制转轨中同样会出现这种情况,特别是考虑到中小企业数量的高速增长时。但必须记住的是,这种现象只会发生一次。在最初的启动阶段——由于全面的自由化和短缺消除效应——中小企业的数量增长很快。然后,在达到某种程度的饱和之后,这个数字就稳定下来。虽然结构和特例是不断变化的——因为现在各行业是可以自由进出的——但在某一点之后,中小企业数量就停止快速增长了。
但是转轨经济国家的中小企业数量相对较少,远低于GNP水平相近的其它经济类型的国家。这一特点有两个原因。第一,中小企业是从微型企业(雇员少于5人)逐渐成长起来的,在转轨经济国家有太多的微型企业,导致了大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并存的二元结构。第二,中小企业是由大型企业——它们目前正忙于重组并且其经营受到了高利率成本的阻碍——建立起来的。这样这些大企业就可以将资产和劳动力转移给由它们建立起来的中小企业,由这些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提供服务和供应某些特殊产品。
如果将后社会主义国家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从企业规模的角度来看,这些国家的企业的分布是相当平滑的),你就会发现两者在这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与转轨经济国家不同的是,发达国家企业的规模是逐渐从小型过渡到中型,到大型再到特大型。而转轨经济国家的这种连续性断开了,特别是中型企业和雇员人数为50到500的小型企业间的过渡。
后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小企业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们是已经存在的、在以前的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在正式和非正式部门运营的中小企业的继续。如果在转轨前这些中小企业是国有的,那么它们中很大部分已经被迅速地私有化了,主要是通过把资产出售给小企业的管理人员和雇员的方式,并且通常是按低于市场的价格以内部交易方式成交的。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有两种主要的所有权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它们基本属于后种形式。系列中小企业——例如奶制品供应和本地出租车运输行业——过去是在集体的监护下组织起来的。这样就便于对这些单位实施特殊的“社会主义的公司治理”,并将其纳入政府机构的虽然有限的但却是真正的控制之下。这种类型的集体企业的自主性在中央计划经济时代总是个问题。因此,除掉罩在小型生产和服务性单位上的官僚保护伞和对属于集体的企业实行分权化管理就足够了。
其后果是,众多的“新式”中小企业出现了。在后来的捷克斯洛伐克、前东德、匈牙利以及波兰等等,情况就是如此。这一后果解释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的短浅看法。实际上,一些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就已经存在了。并且,越是经过改革的体制,这样的企业越多。因此,从技术的观点来看,一些小企业在以前就是存在的,但除非发生了合法的分权,否则它们并没有被算作中小企业。这个体制性因素,再加上众多中小企业从非正式部门转到正式部门,解释了匈牙利和波兰为什么在90年代初会出现中小企业的繁荣。
在另一方面,由于自由化政策,新企业纷纷设立。自由化不仅反映在价格和贸易的自由化上,而且——从中小企业部门扩展的角度来看,更重要的是——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各行业。在中小企业部门,进入和退出比大企业受到的限制要少得多。特别是如果业务不盈利,退出确实是非常自由的。因此,由于实行了全面的自由化和解除管制,出现了组建新企业和如果企业经营得不成功便从该行业退出的动态过程。
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核心是私有化过程。但是“私有化”太过头了。人们认为——并且这一观点至今仍然证明私有化的正确性的基本假定——国有资产的非国有化一定会迅速提高微观经济效率。然而,不幸的是,迄今为止这样的例子并没有出现,因为持续的金融扭曲以及薄弱的制度(尤其这一点)使得所有权从政府转移到私有部门所本来可能在中短期带来的效果化为乌有。
更明显的是中小企业部门效率的改善。虽然这些中小企业几乎完全是私有的,但是当对微观经济效率进行考察时,与大公司相比它们的效率优势正是源于其企业规模,而并不是由于中小企业是完全私人所有的。如果私有部门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即刚刚被非国有化的大企业,效率较低,那么这种效率上的差别只能说是由于大公司复杂的结构造成的。同时在大单位实施竞争管理也更困难。并且,大单位需要比中小企业更复杂的制度环境,而中小企业则可以更容易地建立竞争基础,并且对市场信号的反应更加灵活。
毫无疑问,与后社会主义转轨同时进行的所有权革命使中小企业部门的扩展成为可能。但是,中小企业的进步发展和在整个经济中的作用取决于制度安排以及特定的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和法律结构。此外,政府政策也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相反的,如果政策设计不当,就会阻碍中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对中小企业成功发展至关重要的是对所有权的保护。在后社会主义经济国家,它受到了通常被写进新宪法中的法律条文的保护。但是,对所有权的保护还需要有可以满足中小企业增长和扩展需要的成熟的司法体系和适当的组织。另外,还需要有合适的行为和正确的市场文化,而这些通常是长期发展的结果。同时,对所有权的保护也意味着在这种制度下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坑蒙拐骗和政府腐败行为就相对少些。在俄罗斯,目前所有这些条件都未达到。因此,在这个最大的后社会主义国家——其GDP是28个前苏联和中东欧国家GDP总和的三分之一——中小企业部门对于产值、就业和政府预算的贡献很小。俄罗斯的产值不断萎缩,失业不断增长并且财政体系处于可怕的深渊中,也不足为奇。
后社会主义国家健康的经济和社会运行需要有与大企业一样的有利于中小企业部门的制度安排。但考虑到小企业的特点,这还不够。由于通常要处在“大企业”的阴影之下,中小企业部门需要一些特别的解决办法、政策措施手段和组织上的支持。确实需要这些,因为中小企业的支持集团几乎是无法与大公司相提并论的。大多数时候,它们必须依靠短期商业信贷,它们负担不起自己的营销分支机构,它们获得市场信息和分析的途径是有限的,并且它们处理其它一些可获得的数据的能力也是有限的。
因此,中小企业部门需要一些特殊的支持。这并不违反对所有企业平等对待的原则,相反这是一种缓和新兴开放市场经济中现有的竞争风险的措施。因此,这些以及其它一些中小企业部门特有的体制性因素,都证明了为提高中小企业在竞争环境中的经营能力而进行某些制度安排是正确的。
首先,中小企业必须拥有组织自已的贸易、商业和工业行会的权利。考虑到它们的生产和提供服务的规模是确实中小型的,它们应当拥有一个论坛,来表述它们对法律体系、政府和货币当局的政策的看法和观点,就好像它们是一个大规模的、重要的合作者一样。它们确实是政府的重要合作者,但只有经过了适当地组织并且以一种有效的方式管理它们的支持团体,这才能成为现实。立法体系必须为这些中小企业在当地、区域性和全国层次上的自我管理组织和代表建立规则。管理中小企业组织的规则必须是透明的,并且是经过与中小企业部门协商的。
第二,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特殊的金融工具和中介。应当提供小规模信贷业务,因此应该成立为中小企业部门服务的特殊银行,大多数这类银行都有中小企业参股。考虑到转轨经济国家,特别是农业和传统的服务业相对更为重要的国家的历史遗留问题和中小企业的结构——金融合作社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型地区性银行应该有一席之地。
第三,在某些国家,应该用政府补贴对中小企业商业信贷提供支持,以减轻过高的利率负担,这种利率负担是高通胀时期实行的稳定化措施的负作用而造成的较高的实际利率所导致的。但是,像这样一些协助措施必须是基于以下制约条件:贷款必须是用于有收益的业务,并且扶持资金流必须只是对企业自身的积累的补充。虽然这一政策会有管理错误的风险,但是如果监管和监督是适当的,它就应该是透明的和有效的。
第四,一些持殊情况需要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例如,中小企业部门可以为残疾人提供就业,而大企业是不会考虑这些残疾人的。因此,政府必须要对这些项目提供制度和财务上的帮助,包括直接的政府转移。在个别国家中,建立起了特殊的政府准金融组织,以执行和支持这些政策。
第五,政府必须建立起特别用以支持中小企业扩展和满足结构和产业政策的特殊要求准银行和政府代理机构。考虑到实际的经济结构状况,还可能需要建立促进农业部门重组、为社会贫困阶层建设合理质量的住房和公寓以及支持不同领域的特定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特殊组织,这些组织最初可以由政府出资(有时还可以从国外的捐赠者获得资助,例如欧盟)。
从长远来看,这些组织应当是自已进行融资并且由私人所有,但在转轨初期它们必须由政府通过组织和财务手段予以扶持。不过,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制度成熟水平的国家的许多例子都表明,这些组织作为政府机构也可以运行得很好。因此,在转轨经济国家,只要这些组织坚定地为实现其目标做出自已的贡献,它们就依然可以掌握在国家手中并且由政府管理。
第六,虽然应该有一套全面的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政策,但同时也应该考虑地区特点。在有些地区,应当建立由当地政府支持的地区性特殊发展机构,其目标是为新的中小企业(大多数情况下它们以本地市场为目标)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这类发展机构可以通过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来加强。其后,它们必须依靠自已的商业活动和投资收益以及从当地的中小企业那里收取的费用。
第七,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当悉心培养中小企业部门增长所需的干部。管理中小企业基本上是一个通过实践、通过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思考特别是在那些没有经过改革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学习的过程,向那些即将成为企业所有者的人教授基本的商业和管理技能是一项明智的政策。特别是营销、会计和金融工程以及如何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贷款和其它融资安排在这里都是重要的。
第八,只要贸易还是中小企业的主要业务,政府就必须主动地促进当地和全国商品交易所的发展。必须通过法律来管理这些交易所,并且在开始的时候政府应该给予后勤和金融的支持。然后,在这些交易所在健全的基础上得以建立起来并且受到了良好的监管之后,可以对其实施私有化,但在某些案例中即便是这些交易所仍归政府所有也同样运行良好。有时需要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和市政当局,继续作为交易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而不仅仅是作为监管者——发挥作用。否则,这些交易所可能会遗漏和忽视包括相对弱小的中小企业在内的某些实体的需要,使它们不能承受大单位的更有组织的竞争的压力,这通常会牺牲顾客的利益。即便是大多数发达国家,也有不少这样的例子,如西雅图的梭子鱼市场和巴黎的市场。
因此,一个人向政策制定者可能给出的关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好建议是:通过合适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架构来支持这样一种自我持续的过程看起来是明智的。虽然中小企业部门从长期来看有能力实现自我扩展,但是在新兴的后社会主义体系运行的早期阶段,还是应该明智地利用政府制定的适当的政策来加强它们的这种能力。(节选自《向市场和企业家精神的转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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